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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递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9 11:13:55 阅读次数:5863

为规范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重点实验室对仪器设备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所收取费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1.重点实验室内所有公共仪器均采用收费机制,并分别按重点实验室、药学院内、校内和校外4种类别分类定价。所有收费定价均按仪器价值、使用所需的水电及维护维修成本合理定价,校外收费在校内使用的成本上另附加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仪器维护维修、购买损耗的耗材和实验室部分日常开销。

    2.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需在调研的基础上,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分别向药学院和学校财务处申请报备,并在智能化递药教育部及全军重点实验室仪器网上预约系统上公开。实验室根据新购置仪器情况和已有价格的合理性每半年对收费价格做一次更新。更新后的价格表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3.凡配有插卡取电的仪器,使用前需至实验室负责人处办理和开通取电卡,并根据使用情况支付相应的费用。对未配备插卡取电系统的仪器,根据仪器使用登记本的使用记录,核算相应的使用费用。

    4.校内课题组通过办理取电卡并预存一定额度,用于安装插卡取电设备的仪器使用,每次预存(即取电卡充值)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登记预存时间、课题组和预存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每个月第一周,根据当月的预存情况向相关的课题组收取费用并将所收费用汇入学校指定的实验室校内结算点。在入账的同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预存销账工作,将销账结果及时通知相关课题组人员,并由课题组相关人员确认签章。

    5.对于未安装取电设备系统的仪器,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仪器使用记录的时间(样品数)计算相应的费用,并于每个月第一周通知相关课题组收取费用并将所收费用汇入学校指定的实验室校内结算点。在入账的同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销账工作,将销账结果及时通知相关课题组人员,并由课题组相关人员确认签章。

    6.校外单位使用重点是实验室公共仪器,一般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供取电卡保证校外人员实验正常进行,同时在校外仪器使用登记本上记录仪器使用时间。最终产生费用根据仪器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并通知校外单位应付金额以及学校账户。

    7.对于未安装取电设备系统的仪器,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仪器使用记录的时间(样品数)计算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校外单位应付金额以及学校账户。

    8.实验室管理人员在财务处查找入账联并为校外单位开具测试费发票,凭财务处发票通知联将测试费转入学校指定的实验室服务校外结算点。

    9.校内外各课题组和单位应保管好取电卡,避免造成丢失。若取电卡不慎丢失,需及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联系,并挂失补办新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取电卡补办的登记工作。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取电卡经常丢失的,重点实验室有权对于补办新卡收取卡片工本费(¥15.00),工本费将直接从预存金额中扣除,并书面通知相关负责人。

    10.对于在仪器使用过程中因仪器故障维修而造成实验中断的,应根据中断的时间补偿相应的费用;若造成当天实验无法继续进行的,则免去该次仪器使用费用。仪器管理人员应对所有中断情况有相应记录以备核实。

    11.原则上所有使用单位均根据单位性质划分收费类别。对于给予优惠价格的合作单位,应签订相关协议标明收费价格并书面说明理由。

    12.重点实验室内施行收支双人分开管理。在使用时,应填写“重点实验室收入费用使用申请表”,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每笔支出登记日期、使用项目和金额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应票据以备财务审查。

    13.本办法解释权归“智能化递药”教育部及全军重点实验室所有。

    14.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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